昨天寫了道德自主性的指標,亞洲國家普遍覺得違反道德的該用法律來罰,讓我想討論兩種道德上的罪,通姦罪與遺棄罪,看看台灣跟美國的觀念有什麼不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篇第十七章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我很驚訝通姦還是刑事罪的只有中東的回教國家跟台灣,中國日本都廢除了,韓國也將廢除,跟要砸死通姦者的中東國家為伍不是很好的名聲啊! 不曉得現在民調的話,贊成通姦罪繼續存在的還有多少? 我想還是很高

     在美國的觀點,跟別人通姦就表示對原配偶無感情了,法律是不管也無法強迫一個人必須愛另一個人的,所以通姦只有後續離婚財產分配跟小孩監護權的問題,通常男的都被判很大一筆贍養費,即使離婚後女的也不會活不下去

     刑法第二篇第二十五章遺棄罪,有很多條文,真慶幸我不讀法律,遺棄父母在中日韓台通通都被視為大逆不道,所以每個都有這個罪,但是如果從小被父母虐待,或是先被父母遺棄,對父母並沒有愛,國家能強迫這些子女必須愛這些不盡責的父母,必須養活他們嗎? 看來東亞國家通通是 yes,"天下無不是的父母"觀念仍根深蒂固

     那美國對遺棄是怎麼看的呢? 仔細一想,我從來沒有聽說過有人被判遺棄父母罪,美國人似乎認為有撫養責任的只有親身小孩,沒有包括父母,那不是一堆老人要像台灣一樣流浪街頭了? 很有趣的,我也從來沒看過八九十歲還得風雨無阻,推著小車出來資源回收餬口的美國老人,這或許是因為過了六十五歲的美國老人就交給國家養了,每週領固定的支票,享用專屬老人健保,即使沒有子女或是子女不管的老人也不用流離失所,當然這是年輕時被國家強迫存下來的部分薪水

     法律規定要撫養的台灣有不少老人流落街頭,不講究孝道的美國老人反而活得其所,真是諷刺啊! 即使都交給國家養,也不妨礙想盡孝的子女們繼續愛父母,綜合對通姦與遺棄的觀點,保持兩者的刑事罪名不能真正保護弱勢者,拿下道德面具,現實一點的立法,弱勢者或許才能過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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