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次 NSA "醜聞"中相當奇怪的一點: 平常對 Obama 除了開戰外的政策都反對到底的共和黨議員們,這次倒是口徑一致的說此種監視有必要,且叫洩密者 Snowden 叛徒,反對黨都如此,執政黨更不用說了,既然兩黨議員都不認為有什麼不對,怎麼可能彈劾?

     PRISM 如果真如 Obama 所說,只有收集帳戶間往來的資料,沒有信件內容,違不違法? 這還真難回答,911 後驚恐的美國國會通過愛國者法案,又通過很多子法,像 2001 年後小布希給予 NSA 不需法院准許就能監聽電話或網路活動的權力,2007 年受壓力停止,但是隔年國會通過讓這行為合法化的法律,讓協助政府的資訊企業們不會被客戶告,五年的期限去年到期時 Obama 再要求延長五年成功,我看五年後的新總統還會繼續簽下去,誰敢反對就是幫助恐怖份子傷害美國嘛~

     各國最高地位的法是憲法,美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

     任何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查封,沒有合理事實依據,不能簽發搜查令和逮捕令,搜查令必須具體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點、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體文件和物品,逮捕令必須具體描述清楚要逮捕的人。

     也就是說要搜查公民身體或財產,必須經過法院認可有合理的理由,給予搜查令才能進行,不能先把公民當成潛在犯人看

     我評斷對錯是超越法條看事理,我認為國家不該用流刺網,沒有預定目標的盲目收集公民情報,但目前這種行為是否違法我無法判斷,像雷根時國會通過禁止援助尼加拉瓜反抗軍的法律,他照幹不誤是沒有疑問的違法,看美國朝野的一致立場,難以想像他們會制訂出讓此行為違法的法律

     關於此事的適法性到此為止,我想提的是另外看來很壞的兩個政策,我都不感覺很壞

     第一,美國用無人機加地獄火飛彈,把蓋達組織領導階級幾乎殺光,也殺了一個叫 Anwar al-Awlaki,藏身在葉門的美籍伊斯蘭教教士,兩禮拜後又殺了他也是美國人的兒子,有人就批評沒有經過法院審判不得殺美國人罪犯,此君拍影片放網路上鼓動信眾實體攻擊美國城市,還要多少證據才能證明他是真想傷害美國呢?

     如果這人是在美國,我百分百反對直接把他幹掉,因為美國政府要給他走進法庭,回答對自己指控的機會,但他是在葉門,沒有把他帶回美國受審的可能性,如果二戰時一個美國人在德國當希特勒策士,還不能直接暗殺他?

     第二,承襲上面的例子,無人機也被提議用來監視城市上空或美墨邊界,當然不會攜帶地獄火飛彈,但還是有人不滿美國成為警察國家,其實這跟警用直昇機有什麼不同嗎? 只是飛得更久眼力更好,接受警用直昇機卻對無人機有問題? 大不了立法說只有追捕犯人時才能錄影就好了

     合法的不一定對,違法的也不一定錯,在 Snowden 爆料之前美國人甚至不知道情報機關能做到此地步,當然也對是否交易隱私去換安全沒得置喙,把實情都攤開來,美國人民才有願意放棄多少去換多少的選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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