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學運中學生們佔領立法院,進攻行政院,很多人說他們破壞公物,佔領公家機關是犯法行為,我的看法是: 沒錯,他們是犯了法....那又怎樣?

     也許有人被嚇到,"大家都不守法,人一有冤屈就去衝立法院,這像話嗎? 社會怎麼辦?"

     這麼說吧,超速要被罰款,那以願意被罰款換超速如何? 犯法也是突顯惡法的手段,只要你願意負起違法的代價; 人人都可以衝立法院,那不是死罪,但如果正當性不夠,號召人不夠多就會被駐衛警擋下來,也不會有人在場外以實際行動或輿論捍衛

     "那願意坐牢就可以去殺人嗎?" 我知道有人會這麼反駁,不過我只承認不蓄意傷人跟對象為政府前提下,犯法或有正當性,而且歷史上願意用自己命去換領導人命的屢見不鮮,違法是嚇不倒他們的

     其實在美國犯惡法後承認犯法,即使被判有罪政府也動不了,最後反而迫使政府屈服或法條修改者比比皆是:

     現在女人能投票是天經地義,但十九世紀前美國女人是沒有投票權的,1872 年一位叫 Susan B. Anthony 的女權運動者故意在當年總統大選時投票犯法,她拒繳被判的 $100 罰金,判她有罪的法官也沒下令拘禁她,後來賦予女性投票權的憲法第十九條修正案於 1922 年生效,其草案就是 Anthony 寫的,頭像還上了硬幣

     Daniel Ellsberg 原是受雇於美國國防部的情報分析師,1970 年左右洩漏政府對越戰的真正評估,之前寫過他的事蹟,洩漏政府秘密文件橫看豎看都是犯法,累計最高刑期是 115 年,他沒逃往國外也沒宣稱自己無罪,自願接受審判,反而是尼克森政府因為用非法手段蒐集證據,承審法官駁回對 Ellsberg 的所有起訴書

     最後一個例子是 1955 年的黑人女性 Rosa Parks,當時種族隔離法律不但規定公車上白人坐前面黑人坐後面,白人沒座位時黑人還必須讓座,她拒絕讓位後被白人司機叫來的警察逮捕,她付了 $10 罰金後上訴,全國有色人種協會 NAACP 以罷坐公車抵制,次年這法律被判定違憲

     Anthony,Ellsberg,Parks 根據當時法律都是違法無誤,但他們主張的正當性掀起人民對惡法跟政府作為的反抗,眾怒難犯下無法實際懲罰他們

     台灣也不是沒有例子: 前陣子不是有個全國關廠工人連線? 十八年前他們工廠惡性倒閉,政府先"借錢"代位求償,工人們認為這是自己的血汗跟青春錢,但政府認為是遲早要還的借貸,還記得去年春節前的臥軌事件? 無庸置疑是違法,但是今天呢,不但政府放棄追討,連已還錢的也可退錢,如果他們不違法臥軌,不可能引起社會對勞工權益的關注,才發現這些人也可能是你跟我

     所以我是林飛帆或陳為廷的話,我不會說自己無罪或對行政立法院的公物損害概不負責,"等一切過後讓法律來審判我!" 被判罰金就發起代捐罰款,我就會捐幾萬,沒理由要這些替我們出頭的小朋友們單獨承擔十字架; 有刑責的話就發動千人集體自首,轟炸台北地檢署,夠讓檢察官,法官,看守所雞飛狗跳了,而且我相信律師們很厲害

     不過人民以懲罰換犯法的正當性不延伸至政府,政府故意違法是要跟頭家(人民)爭取什麼? 人民願意授權多少,政府就只能做多少沒得商量,所以政府犯法的話作為就一切無效,大埔違法拆屋徵地只有一個原地重建選項,政府不能以繳罰款(人民稅金)去換這塊地

     力量不是正義,但是沒有力量就沒有正義! 權利跟公義從不是政府給予守法者的獎賞,而是靠違法衝撞爭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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