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禮拜美國最熱門話題就是 Bush 政府刑求恐怖份子獲取情報的文件,批准刑求的流程據目前了解如下:CIA司法部某些刑求合不合法,司法部告訴白宮這些是合法的刑求,白宮告訴 CIA do it,有一個嫌犯一個月內平均一天被水刑六次,沒有腦死真是奇蹟了

   模擬我被水刑的樣子:
   CIA: 你是不是計畫攻擊美國?
   我: 我不知道你在講什麼
   CIA: 不說是吧! (水刑x1)
   我: 饒了我吧,我真的不曉得你在講什麼
   CIA: 看來苦頭還不夠 (水刑x10)
   CIA: 你是不是計畫攻擊美國?
   我: 是是是,我準備攻擊美國
   CIA: 你是不是計畫在 SF 放炸彈?
   我: 是是是,我準備在 SF 放炸彈
   CIA: 是不是 Saddam Hussein 在背後指使的?
   我: Whatever,why not! Kennedy 也是我殺的
   CIA: 去報告總統,我們又破獲一個恐怖攻擊陰謀
   めでたし、めでたし

   這些刑求就算在不是人權鬥士看來也不可思議,很難想像有人能旁觀而不感到反胃,更不用說實行了,Bush 白宮堅持這些"強化盤問"產生有用的反恐情報,多虧這些情報讓過去七年內美國沒有遭到恐怖攻擊,他們最常提到的假設問題就是如果有個炸彈 24 小時內爆炸,而你眼前的恐怖份子知道所在地,你刑不刑求?

   這種情況幾乎沒在現實發生的可能,首先假設此人知道有關炸彈就是一個很大的 IF,從這樣產生的情報不可能 24 小時內就派上用場,更不用說恐怖份子會給假情報讓 CIA 疲於奔命拖到炸彈爆炸,但先忘記一切不合理之處,就假設刑求有用,你做不做?

   虐待跟刑求有什麼不同? 虐待除了給予肉體精神痛楚外沒其他目的,有人看別人受苦就高興,像 Saddam Hussein 的兩個兒子;有人為了懲罰或復仇,像是中共對法輪功信徒;刑求是有目的的虐待,例如二戰日本跟德國為了套取情報都刑求戰俘,對他們政權來說,其正當性不亞於 Bush 白宮為了反恐的大義,刑求永遠不愁沒"正當"理由,警察刑求犯人是為了破案,如果能接受為了反恐刑求,為什麼不能接受為了破案刑求? "禁止刑求,除了有正當理由"等於准許所有刑求!
 
   被刑求的人會說任何刑求者想聽的話以免於受苦,台灣跟美國過去都有太多被屈打成招,後來翻案的例子,台灣第一個搶銀行的李師科案,本來警察逮到另一個"嫌犯"並讓他招了,所以即使有回報也要抗拒這麼做的誘惑,不然我們跟我們要打敗的敵人沒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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