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作歷史題材還挺累的,為了寫正確的歷史必須到處收集資料,把我以前一些搞錯的觀念修正了,所謂教學相長,但還是喘口氣好了

   郭冠英認范蘭欽,可憐賠上退休金,官爺敢做不敢當,丟飯碗大快人心(還押韻咧!)

   郭冠英的論點是:只要用筆名假名發表,就不能追查,否則是侵害言論自由!每個人發表爭議言論後都在高喊"言論自由",不想面對接下來責難或後果,這樣的言論自由能增進人民福祉嗎?

   我住在美國,對美國憲法知道比中華民國憲法還多些,言論自由列在憲法第一修正案,原文如下: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國會不得立法制訂國教,或禁止實踐以下自由:言論或出版自由,或和平集會結社
請願之權利

   我覺得這定義相當合理,此言論自由是指無論公民對公眾議題說什麼(除了不實毀謗他人),政府都不能逮捕或懲罰,但不包括此人說了什麼蠢話,都能不受其他公民抗議或抵制;美國前陣子有個假設美國總統布希被刺殺的電影,很多戲院都不放,片商也在喊侵害"言論自由",但是沒有道理說戲院不喜歡你的電影,還非得付錢給你買片上映!沒有道理說你討厭這個政府,政府還非得花錢雇用你不可!變相要求每個人都要當聖人,這種定義根本不實際!

   有一種情況下罵政府的員工不應被開除,whistleblower 是指告發政府非法或不道德行為的人,政府只是人民選出代管官員的代理者,這些人的告發行為促進公眾利益,對大老闆--人民效忠,美國水門案就是最好例子,綜觀郭冠英的言論不但跟告發不法無關,還直接罵人民大老闆,用這個但書也救不了他的烏紗帽

   民主政治建立在公民能負責任的行使權利,郭冠英為什麼用筆名假名?就是不想負責任!他不想對他意見不滿的人找到他吐嘈;他不想雇用他的政府知道,他在網路公開罵他的老闆;總之,他只想當一個抓不著的幽靈,只享好處不想面對後果

   郭冠英不應也不會為這些言論被逮捕或司法處罰,但是全民可鳴鼓攻之,雇用他的政府可以解雇他,都不是侵害言論自由

   多虧言論自由,我們才能知道哪些人很笨或是該討厭,如果沒言論自由,郭冠英這種人還在踮踮呷三碗公咧!我愛言論自由!

   對郭冠英也不是壞事,以後他可以繼續寫最愛的辱台題材,還可以應徵他最愛的職位--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只是他最愛的中國沒有基本的言論出版集會請願自由,最近有個解放軍只不過說自己對鎮壓六四良心不安,現在就消失了,以後他最好別再匿名罵新老闆,不然被抓到可不是免職了事喔~祝你鴻圖大展!北大荒勞改愉快!記得寄明信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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