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入正題前先講我認為什麼是該處罰的錯,宗教道德上的錯對我來說是個屁,不幫老太太過馬路只是缺德不是錯,一般人民認為該處罰的錯不外乎是無正當理由傷害他人生命財產或權益,或是一個人做沒關係,少數人做就對整體社會有很大負面影響,我被抓過在沒有鄰車的鄉間開快車,並沒妨害任何人權益呀,但是少數人都開快車呢? 所以罰之可也

     最早以小聚落型態生活的人類是沒有法律系統的,有"犯罪"的話是被送到村中長老面前,由他評斷事實,參照習俗跟道理--最基本的是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後下裁決跟處罰程度,但是這種"法庭"只能在犯罪後懲罰,不能事先告知人民哪些事不能做,所以才演化出白紙黑字的法律,任何人任何時間都可以事先閱讀,先有社會共同對錯觀念才產生法律,not the other way around.

     韓非子中有一個寓言,春秋時一個鄭國人買鞋,先在家裡用繩子量好腳長,到了鞋店忘了帶那條繩子,急忙回家去拿,忘了繩子只是反映腳長的工具,腳就在自己身上,相信繩子卻不相信自己的腳,若執著法律文字解釋,卻忘了法律是讓事實無辜者無罪,讓事實犯錯者有罪,那跟這鄭國人有什麼不同?

     法律怎麼寫都不可能列舉所有錯誤行為,所以才要人類法官酌情,如果法律條文是絕對的,那為何世界每一國總統都被賦予特赦權? 因為即使一切照制度走,偶爾還是會有不對勁的結果,必要時需要人的微調來挽救,特別是在挽救事實上無辜上面

     無辜者卻被懲罰,我有一個美國的例子,一位現任最高法院大法官 Antonin Scalia 就是憲法一字一句主義者,憲法解釋不能超出兩百多年前建國先賢的見識,他認為處決一個事實上無辜,依正常程序走完卻被判死刑的人是不違憲的,原文如下:

     This Court has never held that the Constitution forbids the execution of a convicted defendant who has had a full and fair trial but is later able to convince a habeas court that he is “actually” innocent. Quite to the contrary, we have repeatedly left that question unresolved, while expressing considerable doubt that any claim based on alleged “actual innocence” is constitutionally cognizable.

     Scalia 是哈佛法學院畢業,當了二十五年的大法官,法學知識不可謂不夠,只有終日埋首於法律書堆的小屋,看不到天上太陽的人才能講出這種嚇死人,還自以為超然客觀的話

     至於錯的行為卻被判無罪,李慶安雙重國籍案的事實面已經沒有疑問,她質詢其他政務官雙重國籍,理應知道自己美國國籍仍有效,選擇不講繼續當議員跟立法委員,高等法院判無罪理由是她已經通過中選會資格審查,沒在任期內發現是政府能力不夠,以這種邏輯的話,如果我論文數據造假,口試時沒有口試委員看出來給我了博士學位,後來其他人照著做做不出來,我承認是假造的,但是學校不能沒收我的學位,因為沒看出來是口試委員的責任!

     她又沒有害到人,為什麼這是錯的行為? 一個人沒影響,但如果一個國家每個官員都抱著其他國籍的救生圈呢? 隱瞞不合資格的事實獲取不應得的利益,這不是詐欺那是什麼?

     之前鬧得揚揚沸沸,花蓮縣長傅崐萁任命"前妻"當副縣長:

     媽的! 這是合法耶! 法律說不准配偶當副縣長,有說"前妻"嗎?! 離婚手續都辦了,政府憑什麼說他們是假的? 傅崐萁去告一定贏!

     證言跟證據是否有效需要嚴格法律規範,但是事實確認後宣判依據應該是法律的立意,法律是死的,怎麼修訂都蓋不住有心者的鑽漏洞,如果法律將"前妻"列入禁止名單,傅崐萁這種貨色搞不好讓"前岳父"當副縣長,新的法律有說不能讓前妻的親人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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