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家一家四口涉嫌偽證案,皆被判有罪,前總統陳水扁兒子高雄市議員陳致中昨天被判有期徒刑三月定讞。內政部昨天表示,陳致中依法自判決之日起解職。且因為依法未達遞補缺額規定,留下空缺,不需辦理補選;民政司長黃麗馨表示,陳致中依法自判決之日起解職,市議員享有權利與薪資將一併停止。
對於遭到解職一事,陳致中透過簡訊表示,這是政治判決,無法接受;至於是否聲請社會勞動及可能面臨的議員解職問題,陳致中正與律師研究相關法律,有明確結果時再對外說明。
內政部指出,《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直轄市議員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由行政院解除其職權。陳致中議員因涉偽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定讞,未易科罰金亦未受緩刑宣告,應予解職,相關規定,在行政院收到法院判決書後,由行政院發函當事人及高雄市議會,解職自判決之日起生效。
至於陳致中議員解職後,其所遺缺額是否需辦理遞補或補選,內政部表示,因陳致中解職之事由尚不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關於缺額遞補規定,不適用缺額遞補規定;又因陳致中解職後所遺缺額,未達《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一條有關缺額補選規定,亦無需辦理補選。
黃麗馨表示,陳致中依法自判決之日起解職,市議員享有權利與薪資將一併停止,但行政程序必須由行政院發函陳致中。若當事人在尚未收到行政院的解職處份前,堅持出席議會並行使職權,在收到行政院解職處份後,這期間所領的出席費及薪水必須追回,但是這段期間所行使的職權,一樣有效。這是為了維護公義及保障第三人的信賴利益。
陳致中昨晚以簡訊回應媒體採訪,指偽證案、國務機要費案、二次金改案等三案都是政治案件,馬政府企圖用司法解決政治案件,是政治判決,他無法接受。至於是否因此喪失議員資格,陳致中昨晚透過助理表示,正與律師研究中,有結論時會公開對外說明。
本站常客都知道我絕對不是陳痣中的粉絲啦,為此還稍微運動了一下,但是因三個月偽證罪就被解職,我有三點疑問,不敢說是 smoking gun:
第一點,如果因洗錢罪被解職我沒意見,法律如此規定,但是偽證罪? 我記得法律中有一條替直系血親說謊隱匿者,得無罪或減免其刑,前提是不主動參與犯罪像是幫忙棄屍等,看別人大義滅親是很爽啦,但是法律不能期待一般人都拋棄親情去當聖人,孔子也說"父子相隱"才是正常的,即使是我,知道家人犯罪也不會主動供出去的,被檢調逼問時我會拒絕作證,舉證我家人罪行是外人的責任
就算沒讀過論語的美國人也知道違背民情的法律無法存在,1919 年憲法修正案第十八條宣布完全禁酒,但人類喝酒歷史有幾千年了,實在禁不了,人民無法合法的喝,非法的黑社會私酒市場應運而生,1933 年另訂第二十一條廢止了,何況父母有難,期待子女在一旁磕瓜子看法庭大戲?
第二點,替親人說謊隱匿罪行,母親替夜遊撞死人的兒子做假的居家證明,被以偽證罪起訴機率多大? 真被判有期徒刑又有多平常? 陳痣中姊姊陳幸妤被判緩刑,看這個說詞:
最高法院另給予陳幸妤緩刑的理由在於,陳幸妤先前未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宣告,審酌她一時失慮囿於母女親情致觸刑章,犯後深知悔悟,且丈夫趙建銘也涉偽證案,考量子女尚幼,亟須母親在旁照料,認為陳幸妤遭判刑應知警惕,無再犯之虞,給予緩刑2年。
陳致中則因另涉洗錢案,一審遭法院判處有罪,目前仍在高院審理中;趙建銘也因台開案遭判刑,案件仍未定讞,最高法院認為,依2人前科素行 ,無從遽認2人因偽證案判刑而足策自新,因而不給緩刑。但2人符合易服社會勞動規定,應可以社會勞動代替入監執行。
女兒陳幸妤有親情,兒子陳痣中就沒有? 陳痣中洗錢案一審被判有罪還沒定讞,這樣能算前科嗎? 那將來若被判無罪呢? 我不知道,依據騜朝律例,在部落格中假設一下,犯不犯法?
第三點,內政部馬上公布一樣因有期徒刑被解職的六縣市議員想化解疑慮,但是每個人都至少被判七個月以上,偽證罪應該是全部中最微不足道的,至於邱毅跟顏清標被判更長的有期徒刑卻保住立委? 哈,他們是中央立法委員,地方法規管不了他們
陳痣中去跳樓我也不會掉一滴淚的,不過法律歸法律,用一點小罪讓政敵無法參選的殷鑑不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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